某公司招聘一名会计人员,因希望该职位人员稳定,故招聘广告明确要求“限广州户口已婚人士”。28岁的小王因对该公司离家较近且对该公司比较向往,遂以已婚名义前往应聘且被录用。08年12月13日入职时公司并没有对小王进行背景调查和让其提供婚姻证明;入职时小王填写的资料也显示为已婚。入职3个月后公司就发现小王怀孕了,小王也曾经请假去医院产检;部门主管怀疑小王是怀孕后才入职的,但因小王工作表现并无异常也没有对其进行处理。09年8月中旬小王怀孕需要请产假,在审核其提供的产假证明资料时公司HR发现小王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09月1月2日,且怀孕日期为08年12月8日。HR推断出小王是入职前一怀孕,且入职后才结婚的,遂断定其入职资料为不真实的。
公司要求招用已婚人员,员工有意隐瞒未婚事实,公司可否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sqc123 · 2010-03-08 · 原 20 回复 / 131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6 层(另有 4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首先,你们公司就有用人歧视。
谢谢楼上的朋友,这个不是我公司的情况,而是HR朋友正遇到的苦恼,请问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帮助她呢?
本帖最后由 timzhu 于 2010-3-10 09:34 编辑
故招聘广告明确要求“限广州户口已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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