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eraphim 于 2010-5-4 12:26 编辑
某员工拟跳槽,与新单位确定入职日期为6月1日,向原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内容为(假设):
本帖最后由 seraphim 于 2010-5-4 12:26 编辑
某员工拟跳槽,与新单位确定入职日期为6月1日,向原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内容为(假设):
我的理解是 该员工想5月31日离职,到31日为止不管公司是否同意,他都可以离职结账,
该离职信只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的要约,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而非劳动者行使提前三十天的无因解除权。单位不同意要约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解除合同日期,视同发出新的要约。从材料看,双方协商解除并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当日离职,实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认为还是可以商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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