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菜鸟天堂 于 2010-7-22 09:39 编辑
某甲(男,离异)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A部门主管,入职2年多;某乙(女,已婚)系D部门员工,入职3年多;二人入职前就认识,具体情况不详,单位人员也不知道二人此前认识,平时二人也就是不同部门之间的人遇见偶尔打个招呼那种。
本帖最后由 菜鸟天堂 于 2010-7-22 09:39 编辑
某甲(男,离异)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A部门主管,入职2年多;某乙(女,已婚)系D部门员工,入职3年多;二人入职前就认识,具体情况不详,单位人员也不知道二人此前认识,平时二人也就是不同部门之间的人遇见偶尔打个招呼那种。
规章制度也不能管的太宽,婚外情不是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法律都管不了的东西还要公司制度来管 这不是玩笑啊?
下次乙的丈夫来的时候,工会主席好好找他谈一下,告诉他,他连自己老婆都管不住,公司怎么管?如果要点面子呢,就去找老婆协商处理,公司也不追究他扰乱经营环境的过失了,如果他不听劝,下次来的时候就不要他进公司,如果闹的话呢,就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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