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下属的一个部门的内勤(类似于人事专员),休三个月的产假,又休了三个月的事假。假期结束后岗位被告知已经有人顶替,人事部给其调岗后,因新的工作岗位工资比以前的少了200多,所以当事人要求同酬,公司不同意,因为新的岗位有统一的薪资标准,当事人一怒申请仲裁。请问公司的做法有什么欠妥之处?
女员工生育后上岗被告知岗位已有人
dy2010 · 2010-07-26 · 原 13 回复 / 1203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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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玉:我是这么认为的,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比较尊重证据链的法律,该行为应从两个部分来看待,一是产假;二是转岗。从产假来看,如果当事人依照法律约定按时回公司销假,公司自然应当给予销假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转岗部分,公司是依照原来岗位有人代替,对当事人转岗,在这个过程中,并不是当事人的过错,所以公司对当事人的处理没有支撑,应继续由当事人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如客观情况确实需要转岗,则应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如当事人同意,则应进行书面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处理。
同薪也不过一个月补足200,应该不是钱的问题,不知道是不是担心以后同岗位员工不服气。
除非不想在公司继续干了,要不闹着去仲裁,总归是两败俱伤没啥便宜可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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