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名员工2007年3月入职(老板的朋友),2010年6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才知该名员工入职时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赔偿?
请教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
莫墨 · 2010-11-01 · 原 27 回复 / 1102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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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板的朋友”为何有此案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已经构成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对方想签,公司无权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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