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零售商业公司(私营企业)上个月18日公司新招了一个采购专员,87年的,在招聘谈判时约定在试用期的工资为2500。其个人认为有很好的能力,觉得这个工资有点便低,老总就约定如果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好的话,会给予奖励,算是补偿试用期的工资。进入工作岗位后,她的销售能力很不错,老总也很满意,在结算上月工资的时候,按2500/30*12结算,12月份就以正式员工的方式(4000元)进行核算。但该员工觉得这样的结算方式很不合理,提出:既然你们认可我的工作能力,为何在结算工资时不兑现当时的承诺?人力部门给她的解释是:考核是看整个月的绩效的,在整体评估能力的情况下,提前结束了试用期,从12月1日起就按正式员工的薪资给予结算。该员工很不满意这样的解释,提出要按4000的基数结算11月的工资,如果不行就走人,并且还打电话给了老总。人资部门在向老总反映这件事的时候,老总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就告知人资负责人:我明天约了她谈。
求助:试用期工资该如何结算给她
陌上花开蝴蝶飞 · 2010-12-16 · 原 26 回复 / 1907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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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用时,肯定有offer letter录用通知书吧,通知书(包括薪资)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方约束。她同意来公司工作,就是说明她对录用通知书上的薪资是认可的。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坚持原来的薪资规定,没有不合理的。
都是打工的,有章程就按章程来,这也不是你好办的
既然是私营企业,当然要看老总怎么谈了,万一老总同意给那么多,你又何必和老板对着干,老总不合理,难道要炒了他不成,章程是可以作为坚持自身观点的依据的,但是对于管理没有完全流程化的私营企业,老板还是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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