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劳动者离职后,再次以不同岗位应聘,可以约定试用期么?

菜鸟天堂 · 2011-02-22 · 原 11 回复 / 86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某劳动者,离职了几年之后再次来应聘。在这几年中,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了变化、劳动者经过上学进修也成为与原来完全不同的人才,劳动者应聘的岗位也从上次的普通技术员变更为企业高级管理岗位。

专家讨论 · 8(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beast610 · 2011-02-22

2008年之前签订的不影响2008年之后签。

3楼 · Eileenyin · 2011-02-22

这个劳动法是怎么定议的我还真不明白,来学习一下

4楼 · croderg · 2011-02-22

这个要根据试用期的立法本意考虑,试用期是双方了解、磨合的过程,一般认为,劳动者经过一次试用期之后,与单位已经建立了基本的了解关系,所以不能再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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