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同事,去年10月份被招到公司来(我司是上海的一家国企),具体招人的是一项目经理负责的,因当时公司的部门要改制,所以公司的人事科也一直没和他签定合同,说等到新公司成立再重新签,到现在也有7个月了.由于同事想走人,找人事科要求补偿三个月后试用期的福利,但是公司人事不承认他是公司招过来的,把责任推到项目经理那儿去了,试问,想这像超过三个月的,又没正式签定合同的,是不是可以告公司,劳动法上有没有保护劳动者这一条的呢?
请教一试用期问题
afeng · 2005-05-24 · 原 11 回复 / 69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5 层(另有 6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我认为:虽然没有签订合同,可是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了,员工可以告公司,并取得一定补偿的。
员工的要求一点都不过分啊,公司应该给的.
谢谢阿斌老师及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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