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上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时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天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在公司继续工作,直至三十天到期,如果员工不肯继续工作一个月,公司是否可以扣除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这项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有什么有效的方法可以对这一情况进行管理?谢谢
关于人员离职的一些问题
璐小希 · 2011-04-19 · 原 19 回复 / 1078 浏览 · 版块 人力资源管理综合讨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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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不给工资就是了
本帖最后由 gzp166 于 2011-5-4 09:03 编辑
不合理。但是离职员工必须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以及工作交接。原则上大家好聚好散,你留他一个月他也未必能静下来心来好好做事,反而会影响到其它同事,就公司来讲还必须多付其一个月工资,所以没必要这么做。如果离职员工没有给公司经济上造成损失的,建议还是放人的好。
工作交接完毕,交接人清楚,没有相关欠的款项,也没有什么推迟处理的重要事件,那就可以提前放人走,心都走了,留着个壳干吗,还得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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