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培训专员今年5月6号主动申请离职(在公司刚满3年),这封离职信以邮件的形式发给培训经理和人事经理的,当时,培训经理以邮件的形式劝他继续留下来工作(当时人事经理没回邮件,也没找其谈话),于是,这名培训专员就答应培训经理留下来继续工作。大约过了一个星期,也就是5月13日,人事经理觉得这名培训员工的工作不是很积极认真,于是翻找出上周培训专员写的一封离职申请信,并给予他邮件批复,说他的离职申请,他现已同意,现提前一个月告知,让他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如何处理这起劳资纠纷的案例
若大非 · 2011-09-04 · 原 36 回复 / 2196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26 层(另有 10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答复为:第一、是属于员工主动离职,应属于个人原因离职,非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第二、员工在5月6日提出解除与单位劳动合同,培训经理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在员工关系处理上,如培训经理作出答复,是越权行为,是无效的,只有人事经理的行为才能代表单位作出决定。在一个星期后,人事经理对员工提出解除,表示认可,并没有反对,由此,并不能认为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判断员工提出解除后,其与培训经理达成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承诺是无效的),因个人原因离职,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到30日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第三、如前分析,不言自明,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第一、第二点版主已经回答了,第三点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如果该员工不承认是自己发的邮件,是别人的恶作剧,说法又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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