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鬼0o 于 2011-11-14 13:50 编辑
比如,小张2008年1月1日进入公司,签了1年合同,然后公司一直未续签,到2012年1月1日,未签合同正好3年
本帖最后由 小鬼0o 于 2011-11-14 13:50 编辑
比如,小张2008年1月1日进入公司,签了1年合同,然后公司一直未续签,到2012年1月1日,未签合同正好3年
都不对噢,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加上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保补偿
我的理解:超过一年的有效仲裁期限,对于双倍工资的要求估计不能得到支持;而且,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不能以一般不续签终止情况处理,只能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1.我觉得是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双倍工资,已经支付过一倍了,再支付一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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