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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是否最低为24个月

山东烟台律师 · 2012-02-27 · 原 14 回复 / 135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某公司职工王某于2005年3月到公司工作,双方办理了用工手续,2007年9月1日,王某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请假停工休息治疗,于2007年9月29日治疗终结,并返回单位参加工作,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止,再没有请假治病。合同到期,公司即终止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他还在医疗期内,不能终止,便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公司认为王某的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累计计算,王某于2007年9月1日患病,并开始请假治疗,至2008年12月31日,已超过12个月,不管是否还在治疗,其医疗期均已满,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采纳了公司的意见,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处长医疗期。”原告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应属特殊疾病。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患病医疗期应当不低于24个月。请问法院的观点是否正确?

专家讨论 · 6(另有 8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微博评论 · 2012-02-28

真好。

http://bbs.hrsalon.org/xwb/images/bgimg/icon_logo.png 来自 小莲伊园 的新浪微博

3楼 · shcd2000 · 2012-02-29

虽然“劳部发〔1994〕479号”并未废除,但表述较为呆板操作性差,比如其中的“实际工作年限”,恐怕现在的单位会很难把握,另外目前有重症、绝症呈低龄化的趋势,如果再死扣479号文,那么这些人难以得到必要保障,所以在实践中,不少地区的有自己规定和司法解释。

4楼 · 山东烟台律师 · 2012-03-01

楼上说的有道理,目前劳动方面的规章制度太乱,有些计划经济时期出台的规定目前仍有效,而这些早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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