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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生常谈:关于员工的流产假处理,大家讨论下

cryingleo · 2012-04-12 · 原 16 回复 / 741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公司的一对夫妻,农村户口,已生育一子一女(按《计划生育条例》已不可再次生育,但需要做节育手术),妻子再次怀孕流产申请流产假,按公司制度应先按事假处理,然后申请生育保险支付其津贴,但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已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任何津贴。

专家讨论 · 9(另有 7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cryingleo · 2012-04-12

补充说明一下,个人觉得应该人性化处理,但看到有的朋友所谓的“人性化”是要偏向职工一些,可是有没有想过,那多出的部分都由企业承担,而这类事再次发生的话仍然由企业承担,那企业的权利谁来保障呢?

3楼 · ycflower · 2012-04-12

如果有意愿的假条的话,按病假处理,并结合公司的有关制度走流程就是了,“人性化”管理并不是不在于企业的利益,而是在给员工一点“温暖”的同时。企业得到更大的“温暖”。(利益不一定是金钱)

4楼 · ycflower · 2012-04-12

如果有医院的假条的话,按病假处理,并结合公司的有关制度走流程就是了,“人性化”管理并不是不在乎企业的利益,而是在给员工一点“温暖”的同时。企业得到更大的“温暖”。(利益不一定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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