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若大非 于 2012-8-24 13:33 编辑
上海公司某员工,2006年10月入职,因考虑到部门主管对他的工作不满意,他知道这里呆下去迟早会有一天会被辞退,于是,他主动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如果公司不同意,他是不会主动提出离职的,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只是消极怠工罢了),按照劳动法解除规定,公司需要给他6个月工资作为解除补偿金,可他提出,如果公司现在愿意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补偿给他两个月即可。(据说,他已在外找到工作了,想要点补偿走人。可从公司的角度来考,再等两个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也决定不会与他续签,到时也会涉及终止合同补偿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