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关于协商解除补偿金

若大非 · 2012-08-23 · 原 11 回复 / 61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本帖最后由 若大非 于 2012-8-24 13:33 编辑

上海公司某员工,2006年10月入职,因考虑到部门主管对他的工作不满意,他知道这里呆下去迟早会有一天会被辞退,于是,他主动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如果公司不同意,他是不会主动提出离职的,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只是消极怠工罢了),按照劳动法解除规定,公司需要给他6个月工资作为解除补偿金,可他提出,如果公司现在愿意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补偿给他两个月即可。(据说,他已在外找到工作了,想要点补偿走人。可从公司的角度来考,再等两个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也决定不会与他续签,到时也会涉及终止合同补偿金的问题)

专家讨论 · 9(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niceken · 2012-08-2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就可以解除。对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并不限定与法律的规定。

3楼 · zone123 · 2012-08-24

问题:1.没办法。如果有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4楼 · averydennison · 2012-08-24

不同意楼主的做法。我想你处理了这个一员工,其他员工会不会效仿,如果会公司不是亏大了。建议做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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