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原系某学校体育教师,属于在编人员,1998年因其与领导发生争执被停课一学期,1999年5月经通知又不来上课,累计旷工达36.75天。2000年1月,学校对其停发工资,胡某此后亦未上班。2000年9月23日,学校在新安晚报刊登声明,要求其15日内回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10月9日,学校与胡某父亲订立协议书,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半年内,学校保留胡某工资关系、保存档案,限期调出,以及如在限期内未能调出则自愿接受学校的辞退处理。
今天遇到一个好的案例,与大家分析一下
xflove19880502 · 2012-12-16 · 原 12 回复 / 897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8 层(另有 4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好复杂哦,有点晕,不过一点一点来梳理
3、2000年时和其父亲签订协议算哪门子事?
恩 是有点 复杂,所以希望大家讨论一下!多多探讨,这个是典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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