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法条其实主要是为了约束企业不能以内部调岗为名,再次给在职员工设定试用期。但如果一名新员工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其中六个月为试用期,但由于个人原因在工作两个月时辞职,之后,由于该员工的专业背景还是较符合该公司该岗位需求,处理完个人事务后,公司再度录用该员工,类似这种情况,大家认为再度录用时,公司还可以设定试用期吗?如果重签一个三年劳动合同,设定四个月的试用期大家觉得合不合法?
员工试用期内离职,再次录用是否能设定试用期?
zimincui · 2013-03-27 · 原 17 回复 / 75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5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可以,合法。因为他与你们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再次录用是新的劳动关系
1、您的作法或者是一种合情理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仲裁也许会比较偏向于企业,如果我在您的立场上,我也会做类似的决定。
就这个问题发表了一个略长了一点点的回复,就进入了审核~一审就是三天啊~迷茫啊~
🔒
还有 12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12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