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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约定单位工作能否要回押金

对酒当歌 · 2006-03-15 · 原 17 回复 / 1282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孙旭是广东省某大学的2005届毕业生,2005年4月,他经朋友引见,与广西某广告公司老总郑先生洽谈工作事宜。郑先生对孙旭在校学习期间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后,认为孙旭专业对口,人也灵活,同意他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工作。2005年5月9日,孙旭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作协议,双方协议中约定孙旭毕业后到广告工作工作,同时,双方还约定签订协议后孙旭向广告公司交纳工作押金10000元,如果其毕业后不到广告公司工作,所交的押金予以没收。

专家讨论 · 13(另有 4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羌笛 · 2006-03-15

看来法院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还是没有分清楚。

3楼 · shuishangxuan · 2006-03-16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楼 · 明明白白 · 2006-03-16

感觉现在很多案件处理都是比较随心所欲,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同时在处理案件时也没有考虑到以后类似案例影响,开了个头,对以后类似的案件影响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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