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能否不认可该解除理由,而认为劳动关系应继续存在,如果劳动者不到岗,单位可以以旷工为由辞退劳动者?
公司不同意劳动者离职,劳动者离职后公司是否可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
月半弯12 · 2015-08-30 · 原 11 回复 / 486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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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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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不合理,强势也不能这样,劳动拿不到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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