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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二集(45):过了30天,辞职信就作废?

劳动关系实务 · 楼主 阿斌 · 2006-05-25 · 913 浏览 · 11 回复 · 共 9
阿斌超级版主
2,011 · 精 28
注册 2003
楼主2006-05-25

来源[劳动报] 日期[2006-05-22]

专家讨论 · 8(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來者支柱会员
199
注册 2006
2楼2006-05-25 19:40

謝謝版主,又讓我再一次注意到了細節,之前公司也有員工主動提出辭呈,後又因員工違紀,公司需辭退員工的情況,我們到是明確的在員工辭職申請上同意簽批了,可當我們提出辭退他時,他常會要肋公司給予經濟補償金,可是按“《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理解,用人單位同意員工提出辭呈並不需要員工交代通知金,而要求其立即離職應該是合法的了。請版主示意,

神话中国沙龙新兵
87
注册 2006
3楼2006-06-01 18:00

分析的比较好,这样一来让大家都明白了,以后就应该重视起来

薄荷红茶高级会员
203
注册 2005
4楼2006-06-01 20:07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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