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斌,帮忙看看如何理解法律条文?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者递交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 劳动合同终止日往后顺延二个月; 如劳动者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对劳动者补偿的依据, 其中合同期限在二年以内的, 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超过二年的, 每满一年(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条所称的工资补偿, 以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实得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发, 其中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 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
楼主指名道姓让阿斌顾问答复,没有让其他网友参与。如果说阿斌答复完全正确,还不是,关键有可能出现的事情没有提示,对于HR新手来说,还是力求尽心尽力为好。因此,职业关系,请恕我不吐不快。可能阿斌没有看懂题或是笔误或是不是从事劳动工作专家。一开头所写“......宁波的劳动法不很熟悉......”,地方制定的条例怎么能称其为“法”呢?第1条A内容的答复是不太准确的。因为,《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这个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单位的同意。而单位同意解除,就意味着协商一致。那么,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则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金的。B款答复的也不够准确。因为《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所规定的情形,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还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和向国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2条的答复同样不准确。因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这要看你的单位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或合同中有补偿金约定的,则不管双方是否提前30天通知,单位照样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反之,不用。
谢谢廉法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也是一家集团性民营企业,我们是其的一家分公司,现有员工600余人,因最近经常碰到劳动纠纷,老板很烦要求我们必须全面了解法律法规,但我打电话到本市的总工会,劳动局,劳动社保局,劳动争议仲裁等机构去了解相关的规定时,各机构在谈到自己的业务范围时都强调要与自己的规定为准(如员工的住房公积金问题,劳动局说这个关键看企业,但其他保险是必须要交的,而社保局的却说住房公积金必须要给每一个员工交),但他们相互说的都有些自相矛盾,就如我在本贴中提到的"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者递交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 劳动合同终止日往后顺延二个月; 如劳动者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对劳动者补偿的依据, 其中合同期限在二年以内的, 支付劳动者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超过二年的, 每满一年(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条所称的工资补偿, 以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实得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计发, 其中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 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条,他们的解释都不一样,劳动局说劳动者在合同内和合同期到期时只要提前三十天提出的不用赔偿企业,但企业提前三十天提出的就要给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而总工会说:劳动者在合同内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的,企业可以扣除其违约金,而在合同到期时提前三十天提出的,企业不用给经济补偿金.这样我们企业就不好操作,不知道以谁的为标准,所以才求助大家.
[ 本帖最后由 leihuadou 于 2006-12-29 15:58 编辑 ]
另外,我们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合同时都约定了一条"单位若有为其个人所付款,离开前必须还清。录用后,无论哪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须补偿对方违约金3000元。"不知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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