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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晨,看到这样的新闻,简直无语了!

错过深蓝 · 2007-06-24 · 原 13 回复 / 817 浏览 · 版块 上海HR沙龙

此外,法律委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专家讨论 · 13 · 免费试读 3
2楼 · 聆听 · 2007-06-24

不够合理,这样下去,企业不得被告上法庭啊,尽管是法律但应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才能被大家接受。

3楼 · 冬瓜 · 2007-06-24

想一下新的交通法规,是多么逗啊~

4楼 · 仗剑天涯 · 2007-06-24

劳动合法未正式推出,已经掀风鼓浪!大家拭目以待!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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