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位女员工试用期一过就怀孕了,根据《女职工保护法》,孕假从产前15日至产后75天,共90天,她非要提前1个半月请假。在怀孕期间,因为一些事她跟公司的管理者闹得很不开心,据与她熟识的同事反映,产假完后她肯定不会再来了。公司考虑后让我跟她谈,公司把三个月孕假的工资给她,希望她办理离职,结果她就是不答应。说实话,我觉得除了跟公司怄气外,我想不通她不办离职的理由,除了她真的会再回公司。如果她真的不来了,现在办离职与产假完后离职,公司给他的补偿待遇都是一样的,为啥呢?
女员工恶意利用三期保护条款,大家帮忙出个法子吧?
糊涂猪 · 2007-07-22 · 原 10 回复 / 85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0 层 · 免费试读 3 层
那社保问题呢,如果现在就办离职,这几个社保是公司帮她交,还是她自己交,这也是一笔费用啊。
这也谈不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等,多找她沟通几次吧,告诉她伤身之类的,呵呵,别的也没有什么好办法
这得用人情来解决,要不就没有人情味了!况且人家还怀了祖国接班人,也就不要跟她计较那么多,她请假走了,跟公司的管理层也闹不了太多的东西!如果从制度上来解决这个事情,会很伤人心!不是"人道"!
🔒
还有 7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7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