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企业员工在被该企业录用前怀孕,进入该企业后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企业有无权利据此为理由:应聘时未将怀孕事实如实告知,而解雇该员工呢?如不能解雇,员工仍享受试用期待遇吗?有享受产假的权利吗?企业有权利将员工参加孕检的时间从试用期中扣除而延长试用时间吗?
问一个和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
海水未蓝 · 2004-06-21 · 原 20 回复 / 1457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8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首先,是公司自己没有事先体检,而且劳动法没有说怀孕不可以参加工作哦。是自己公司不小心,没权利解除。
如录用这名员工前,公司在面试当中,或相关的表格当中提到此方面的问题,需员工如实作答,而此员工未作真实表达,公司仍有以“虚假、欺骗、不真实”资料提供公司为理由辞退该员工。
一般公司在招聘时,书面材料是不会提到“是否怀孕”的。所以这个案例提出来时,为什么很为难呢,就是因为没有资料可以证明对方故意作假。问题在于公司没有事先体检调查,苦果只好自己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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