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马先生所在的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发给补休单,由公司安排补休或由员工本人在年度内申请补休。公司不能安排补休的给予支付加班工资;员工本人不申请补休的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这样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helly_smile · 2007-08-12 · 原 12 回复 / 1329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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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有很多公司是在按第一种做,但没有法律支持.如果守法,当然是第二种了.
请大家讨论;
我们是按加班费支付的,不过请假就亏大了,一个月上班满21.75天其他日子才算假日加班,没有周六周日之分,也不知道这样子合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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