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招聘一名人事管理岗位职员,单位应该算是很认真细致了,要求应聘人员提供的应聘材料上签字确认并且按照要求填写了单位提供的个人信息表,其中一项为婚否(应聘人填否),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前没有体检),结果,过了段时间发现该员工有妊辰现象,后来才知道,那个女的就是要找个单位混三期。
应该算是经典的案例,暂时没有结果
令狐冲冲 · 2007-08-17 · 原 38 回复 / 3273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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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楼的回答非常全面了!现在问题是没法证明在试用期内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也提醒HR工作者们要注意了,在签合同前一定要先让员工体检,不要图省钱省事,HR工作的特殊性告诫我们做事情一定要按程序和步骤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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