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下属贵阳办事处要解聘一名员工,该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为1年2个月,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理解现在有两个结果,我咨询了劳动局,成都和贵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答复是发两个月工资,而上海的规定是发1个月工资。
这个经济补偿怎么算?
fish鱼 · 2004-07-01 · 原 15 回复 / 1012 浏览 · 版块 HR沙龙成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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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在上海,分公司在成都,贵阳办事处隶属成都。上海市的规定是不满半年不计,成都、贵阳是多一天也是按一年算。
在成都就按成都办,在上海就按上海的办,主要依据签合同的生效方地点来决定生效法律条文。
劳动法规是硬性规定,各地市的规定应该服从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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