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最糟糕的是这一条!
fox1229 · 2007-09-03 · 原 12 回复 / 69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1 层(另有 1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现在不是讨论条例有多么糟糕的时候了~法律已经发布,明年就要执行,还是想好怎样应对才是现在应该抓紧的。
个人认为是断句的错误,应该是对所有人,都是12个月补偿为最高限。有人是不是在想,到退休前一年,让单位解除合同,然后一下子拿上四十个月的补偿呀,这是不合理的事情。
原帖由 费加罗 于 2007-9-3 18:28 发表 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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