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全面参与、机会均等
残疾人就业:全面参与、机会均等
工作是残疾人得以自立、自尊的前提。残疾人有权在平等和享有人的尊严的环境中从事的工作;残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能力,而不是他们的残疾,来选择他们想做的工作;残疾人有权得到与其他人同样的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和商业发展机会。这是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第48/96号决议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提到的内容,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应当以此为准则。即以权利为本、反歧视、机会均等、全面融入社会、特别扶助。可能许多人对此提法还感到陌生,我觉得有必要将原文记录如下:
中国《宪法》《劳动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我们在谈到残疾人就业时,还经常会说到“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朴方主席曾质疑,他本人算不算 “有劳动能力”。以他在福利院时的状况,他会被认为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但今天的朴方,又有谁敢说他没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不能以有无区分,而应当以强弱分别对待:比如有社会竞争能力;需要给予支持参与社会竞争;不具备竞争,但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劳动能力弱。不同的就业渠道,不同的就业岗位,应当为劳动能力不同的残疾人提供公开、包容、无障碍的劳动场所和机会均等的就业实现。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转型,社会利益关系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趋向。一方面,伴随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步建立,使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投入与社会财富获得紧紧连在一起,人民普遍获得了实际利益。而另一方面,因地域、性别、地位、健康等因素导致的弱势群体,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典型的如残疾人,由于生理、心理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能处于不利地位,那些残疾程度较重、受教育水平较低、自身素质不高的残疾人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差距明显拉大,甚至基本生活都不能完全保障。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残疾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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