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规定,辞职需提前30日的书面证明,但在我司,却有这么一个规定,辞职需以总经理批的日期一月后方可离职,其中有一位货运部的员工于7月24日辞工,按照劳动法8月24日就可以出厂,可是,总经理批的日期是7月31日,按照公司规定,必须在8月31日出厂,显然该员不能在自己预期的时间出厂,此人可以审请劳动仲裁吗?我们该怎么办?
劳动法与公司的规定相冲突?怎么办?
zhangyanli0426 · 2007-09-18 · 原 13 回复 / 798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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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不再需要公司审批不审批,只要书面提出并符合时间限制即可。
这么明显有悖劳动法的规定。
辞职信有效期一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未批,该员工继续与你们公司履行合同.你们想请佛出门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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