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某公司面试录用了一名女性员工,到办理入职手续时签定了为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2005年7月,用人单位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时,该员工提供了一份已怀孕40天的正规医院证明。但是在应聘资料中该员工婚姻状况为未婚,且签字认可所有应聘资料均属实,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在公司试用期间也未办理结婚手续。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该如何妥善解决?
试用期内的怀孕女职工可否解雇?
洋洋 · 2007-09-27 · 原 52 回复 / 6212 浏览 · 版块 员工关系管理
专家讨论 · 47 层(另有 5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解除就是了,孕妇犯法与庶民同罪。除了不能枪毙以外都可以。
应该不行,未婚怀孕就是犯法吗?应该属于无计划生育类吧,一些已婚生育的津贴什么的不享受,而产假什么的还是可以享受的。
关于未婚先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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