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城市沙龙

关于试用期约定

ling9412 · 2007-09-29 · 原 10 回复 / 515 浏览 · 版块 上海HR沙龙

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里面明文规定了: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专家讨论 · 10 · 免费试读 3
2楼 · 羌笛 · 2007-09-29

超过法定部分的“试用期“,视为合同正式期,其工资标准也要按照转正工资标准支付,且不得依据“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楼 · zlzhuang · 2007-09-29

不按照法律法规做,就会有麻烦,哎,你们老总为什么怎么想不开呢,到明年试用期还要短呢.

4楼 · ling9412 · 2007-09-29

而且现在劳动合同法也是对这个做出来明文规定,但是我有点不明白的是,如果没有这样子操作,企业会有什么不良的后果。

🔒

还有 7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7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