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这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把很多HR同仁给害苦了,本来可以通过不同用工编制来区隔不同的薪资福利待遇,现在都没得玩了,还得琢磨着如何处理现在在岗派遣人员他们的薪资福利如何处理。
估计这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把很多HR同仁给害苦了,本来可以通过不同用工编制来区隔不同的薪资福利待遇,现在都没得玩了,还得琢磨着如何处理现在在岗派遣人员他们的薪资福利如何处理。
看来阁下也是在劳动合同法前期奉旨虔心研究之人
同上所述
还是楼主学习的仔细,提出的问题值得推敲,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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