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每月发放二资工资,第一次发放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东莞最低工资标准690元/月)+加班费,第二次发放的是浮动奖金。问题就出在这里,因加班费是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起发放的,所以加班费的基数是只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690元/月÷20.92天/月*150%,不包括浮动奖金(其实浮动资金也是可以预见的,分上中下三等),请问:到新法实施后员工会不会以此为理由说我们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呢?烦请各位高手帮忙解答!!!
新法实施后这样的加班工资会不会产生争议???
lin556 · 2007-11-15 · 原 11 回复 / 626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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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合同是怎么签的,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690的话,就按690这个基数算,奖金可以不计入。
但有关规定中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仅以职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收入。仅以690为基数计算的风险到底有大呢?
工资总额最好参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计算,但是事实上完全符合的企业非常少,员工对此不了解的很多。如果计算结果差别不大,员工不会为这点小钱引发争议的,关键是遇到转牛角尖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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