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同到期终止按规定,公司或个人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但如果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对方而决定终止(如20日通知对方,合同在30日终止,而不是在1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知道北京劳动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但上海新的劳动合同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不知是否需要赔偿?)
关于终止合同
raijin002 · 2004-07-23 · 原 10 回复 / 114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8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劳动法、及对劳动法的相关条文解释上,皆未明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提前三十日通知。
我还以为这东西全国统一呢,上海不需要,以为北京也不需要,没想到。。。结果还多赔了人家半个月工资(我们只提前了半个月书面通知),幸亏老板没追究
北京91号令的出台是本着同情弱者的原则进行的,因此规定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通知,这样使条款也更具操作性,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即合同到期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是不需要付给用人单位补偿的。
🔒
还有 5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5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