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被裁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问:2006年8月,我与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被派至某商场工作,并写明“若无疑义,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今年1月,商场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社保至今仍由派遣公司支付。现商场裁员,我该如何保障利益?

答:>出台前,法律对派遣用工并无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当时法律并结合现行法来解答。首先,现有法规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例外),所以先建立的劳动关系优先受法律保护(目的是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前一份合同没有失效,应视为无效合同,而且前一份合同处于实际履行过程中(派遣公司支付报酬社保等),因此你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消失;其次,经济补偿所涉工作年限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即劳动关系期间,也就是2006年8月至今;再次,根据>,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可向派遣公司主张获得经济补偿,也可要求把商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