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一个孕妇,从10月6日开始休产假(90天),加上剖腹产(15天),晚育(30天),以上这些加起来,一共休135天,差不多休到2月底左右。她在休假期间由国家发放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因为她老公没有工作,没上保险,所以她的晚育津贴由女方领取。
员工在晚育期间主动要求上班,应重复发工资
sueibian_919 · 2008-12-15 · 原 14 回复 / 877 浏览 · 版块 薪酬与福利
专家讨论 · 11 层(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个人认为如果公司已经给予晚育津贴,她回来上班也不能再发工资。反正公司给你那么的假,津贴也给了,不是公司让她回来的。公司不需要再给。
我的意见,跟楼上的朋友差不多。她一直坚持说她的晚育津贴让她老公领,她自己回来上班,属正常情况。但是,她老公根本没有工作和保险,肯定是领不了津贴的。而且津贴已经打到我们公司帐上,她才说不休,把津贴给她老公领。但她老公也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
这个可以咨询劳动局或法律顾问吧?本人的意见是,按原来的休假申请执行,不批复现在的取消休假申请,这肯定是合法的。这样完全可以减少楼主的麻烦。
🔒
还有 8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8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