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主动支付了医疗补助费

C先生2008年7月成功应聘进入本市某公司从事服装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9年6月,C先生请假外出游玩时遭遇意外,造成右手臂和右腿骨折。其病假期间,A公司曾先后向C先生发出“劳动合同顺延通知”及“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并最终于2009年9月,以劳动合同期满且顺延至三个月医疗期结束为由,终止了与C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C先生一时难以接受失业的事实,于2009年11月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理由是自己尚未完全恢复劳动能力,故至少还应享有21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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