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上,两份合同难分真假
W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李先生先是通过热线电话和本中心取得联系后,于2010年12月的一天登门咨询公司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并委托中心派员进行调解。
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是2009年8月1日入职,目前仍在W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的陈小姐,她申请仲裁,称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后,仍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却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W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李先生先是通过热线电话和本中心取得联系后,于2010年12月的一天登门咨询公司发生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并委托中心派员进行调解。
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是2009年8月1日入职,目前仍在W公司担任行政助理的陈小姐,她申请仲裁,称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后,仍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却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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